
越南政府發布了一項新條例,規定了在越南制造,進口和交易的紡織產品中甲醛和氮雜染料含量含量達到的要求。 “新草案循環將取代通函不。 32/2009 / TT-BCT日期為2009年11月5日,并于2016年2月生效,“SGS的新聞稿中闡述。 較早的循環暫時向甲醛和芳族胺含量的含量進行了受調節的可接受限制,其可以從紡織和服裝產品的還原條件下從偶氮染料中釋放。 新的循環指出紡織產品中允許允許的甲醛和氮雜染料含量相同,但進一步規定了對抽樣方法的要求。 這是通過參考更新的國際測試方法標準來完成的,并提供相關的質量管理要求。 屬于限制范圍內的紡織產品列于新草案通函的附件1中。 限制不適用于未處理的紗線,未處理的織物,用于加工出口產品和紡織產品的織物,或存放在習慣的倉庫中。 其他商品包括臨時進口的紡織品,用于再出口和由工業生產中使用的紡織材料制成的產品類型。 越南進口,分發和銷售的所有紡織產品都必須提供經認可的檢測實驗室頒發的證書,以確保符合規定的符合性。(ar)